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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0-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4〕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围绕实施“861”行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和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高技能人才。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和进修的任务。
    二、设置技师学院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  
    三、申报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校内实习车间建筑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2.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配备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作业项目实施的要求;工、卡、量具齐全。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技工教育,有企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  
  4.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专职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2人。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  
  5.专业设置能适应我省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工培训教学实践。  
  6.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标准。  
  7.与两个以上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组建校企联合协作委员会;能满足学员课题实习需要;学员能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攻关。  
  8.适用图书不少于5万册;电化教学设备先进,多媒体课件能满足教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用于教育教学中。  
    四、申请设置技师学院,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专家名单);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其中,实习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办学正常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设置技师学院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  
  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1/ 3。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组成名单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是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高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教师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社会各类人员。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实际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模式和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  
  技师学院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为确保质量,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七、技师学院学员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验印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经鉴定评审机构考评,符合国家技师资格标准的,发给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加大对技师学院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技师学院在经费供给、建设用地、基建投资等方面按高等院校相关政策执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民办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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